2024年,我市720辆巡游出租车需陆续报废更新。为做好新一轮巡游出租车更新工作,改善我市巡游出租车车辆技术状况,落实绿色交通发展目标,确保出租行业稳定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6〕58号)、交通运输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根据国家、省和市关于巡游出租汽车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统筹兼顾、客观定位、规范存量、控制总量,积极稳妥的推进行业改革,逐步优化出租汽车结构和档次,理顺行业经营管理体制,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更好的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二)坚持公司化管理,车辆产权归实际出资人所有,规范经营发展趋势,完善“公司化经营+委托管理”的企业经营管理模式。
(三)巩固推进环保绿色新能源车辆发展,提升服务水平,打造公平竞争、科学合理、健康发展的巡游出租汽车客运市场体系。
自2016年12月起至2024年12月陆续达到车辆报废期限的720辆巡游出租汽车,2024年底前全部更新完成。
更新车辆须符合工业与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2020年第54号)的新能源车辆,满足《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要求,车辆轴距不小于 2650 毫米的5座新能源乘用车,CLTC工况续航能力不低于400公里。汽车生产厂商(省级区域)及经销商4S店提供车辆三电(电机、电控、电池)八年的质保服务承诺,同时经销商4S店提供车辆出租汽车运营专用设施设备八年的质保服务承诺即可(附件1)。
统一车辆标志标识,车身颜色执行现有统一外观不变,即车身颜色为白底蓝天色,车辆左右前门喷(贴)经营企业简称,顶灯两侧统一喷(贴)监督电线,车辆左右后门统一喷(贴)95128服务电话。
巡游出租车应随车配置具有行驶记录、应急报警、录音录像、数据实时传输和服务评价等功能的智能终端,相关配套设备应符合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JT/T905-2014)有关标准要求;配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检定规程》规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符合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JT/T905-2014)有关标准要求的计程计价设备及智能顶灯。汽车经销商须保证以上配套设施符合我市出租行业监控平台的技术接入条件。(详细技术标准见附件6)
(一)市交通运输局向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发布推介会公告,组织符合以上条件(第四条更新车辆要求)的经销商召开出租汽车更新车型推介会,推介会要求具体以公告为主。
(二)出租企业可自行组织车主与符合本轮更新条件的经销商洽谈购车事宜,充分尊重实际出资人(车主)意愿,由出资人(车主)自主确定品牌及车型购置。
(三)如本轮推介会,无出资人(车主)适合车型,出资人(车主)可严格按照《2024年阳泉市市区巡游出租汽车更新实施方案》(第四条更新车辆要求)自主确定购置车辆,特别要保证车辆配套设施符合我市巡游出租汽车车载智能终端技术标准。(详细技术标准见附件6)
申请人到所属出租汽车企业填写《阳泉市巡游出租汽车更新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及法人签名后,由企业统一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更新申请。(附件2)
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四层行政审批大厅综合窗口提交巡游出租车运营证核发申请材料(附件5)。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按规定予以办理,制发《山西省城市出租汽车运营证》,并将申请材料归档管理。
(一)现运营期限到期的巡游出租汽车报废车辆,应拆除并报废出租车标志标识,拆除顶灯、计价器等营运设备;报废车辆须到有资质的回收部门办理报废手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复印件纳入运营证申请材料。
(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符合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收回相应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为确保本次巡游出租汽车更新工作顺顺利利地进行,市政府决定成立阳泉市市区巡游出租汽车更新工作专班,此项工作结束后将自动解散。
领导组下设综合组、宣传和法律事务组、应急维稳组、设施保障组四个工作组,组成人员和职责如下。
职 责:综合协调巡游出租汽车更新工作正常运行,落实好领导小组交办的具体事项,负责各组之间综合协调的其他事宜。
职 责:负责对本次更新工作的宣传报道,研究法律和法规和有关政策,提高社会公众、从业人员对政策法规知晓度,做好政策宣讲和解释引导工作,确保巡游出租汽车更新工作顺利推进。
职 责:负责处理市区巡游出租汽车更新过程中的稳定和调查处理涉及嫌疑违反法律违规问题及其他应急处置保障工作。
职 责:负责市区巡游出租汽车及车载动态监控、顶灯、计价器、服务监督卡等出租汽车运营专用设施设备的安装勘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