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是包含了融资和容物、贸易和技术更新合一的跨领域、跨部门的交叉行业,兼具融资与融物的属性,已成为服务实体经济、推进国民经济产融结合的中坚力量。根据《2018年前三季度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报告》显示,截至2018年9月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不含单一项目公司、分公司、SPV公司和收购海外的公司)总数约为11565家,较上年底的9676家增加了1889家,增长19.5%。2018年以来,天津、陕西、辽宁、广东等地自贸区继续审批内资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试点,截止至20189月底,全国内资融资租赁企业总数达到397家,较上年底的280家增加了117家,增长41.8%;9月底,全国共11,099家,较上年底的9327家增加了1772家,增长19.0%。业务总量,即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为65500亿元人民币,比2017年底的60,800亿元增加约4700亿元,增长7.73%。其中:金融租赁,约24500亿元,增加1700亿元,增长7.46%,行业占比37.4%;内资租赁,约20600亿元,增加1800亿元,增长9.57%,行业占比为31.5%;外商租赁,约合20400亿元,增加1200亿元,增长6.25%,行业占比为31.1%。由此可见,我国融资租赁业市场空间巨大,发展前途广阔,且正处于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为此,我们决定运用大数据这一新兴技术,对近年来全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大数据做全面分析,以期将全国范围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现状、特点以及常见纠纷裁判规则等逐一展现,进而为融资租赁公司提升业务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风险防控能力提供参考和帮助。
截止至2018年12月31日在库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全国融资租赁业的案件总量为51,094件,争议标的总额为4,370,140.29万元,纠纷变化趋势如下图:
上述多个方面数据显示,自2013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全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数量持续保持年均34.7%以上的爆发式增长,但受全球经济提高速度放缓,加之国际政治、经济与贸易局势的客观变化等综合影响,2018年的纠纷总量较2017年有明显的下降。我们大家都认为,全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数量的增多是经济稳步的增长的必然结果,依据相关实证分析结论:我国民事诉讼量的长期收入弹性为0.5359,即国内生产总值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对应的拉动民事诉讼量将会增加0.5359个百分点,经济稳步的增长对民事诉讼量增长的作用显而易见。
由此,我们分析纠纷数量快速地增长的原因见下:一方面全国经济总量的迅速增加拓宽了整体经济的规模,带动了融资租赁业主体数量的激增,因此导致融资租赁业所涉经济活动的频数增加,这便直接增加了融资租赁业合同纠纷的数量;另一方面,随着经济下降带来的压力增大,国内产业政策调整,建筑业、制造业等领域波动明显,不少中小企业出现经营困难,一些租赁汽车从事货物运输或贴补家用的自然人盈利收入不理想,大量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正常经营和债务偿付能力受到较大影响,进入诉讼程序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呈激增态势。
截止至2018年12月31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全国融资租赁业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下的占42.35%,10万元至50万元的占32.20%,50万元至100万元的占9.46%,100万元至500万元的占11.36%,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占2.19%,1000万元至1亿元的占2.21%,1亿元以上的占0.22%。详细情况如下图:
由上述数据可知,有74.55%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标的额集中在50万元以下区间,50万元至100万元区间、500万元至1000万元区间的纠纷数量分别与100万元至500万元区间、1000万元与至1亿元区间的纠纷数量基本持平,而1亿元以上标的额的纠纷有61件。尤其值得指出的是,从后端数据库细化分析1亿元以上标的额的纠纷得知,这61件案件共涉及32家融资租赁机构,总标的额达1,046,485.09万元,律师代理率高达90.32%,且相对集中在2015-2018年间。从案件的标的额变化趋势来看,其与全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总量及纠纷变化趋势基本一致,案件标的额随着案件数量的增长变化而变化。从地域分布来看,当前纠纷大多分布在在湖南省、上海市、江苏省,分别占比18.61%、8.65%、7.72%。其中湖南省的案件数量最多,达到9510件。
据上图所示,截止至2018年12月31日全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融资租赁机构诉讼地位为攻方的占93.02%,守方的占6.98%,绝大多数情况下属于主动起诉,仅有少数情况下属于被动应诉。由此可见,原告一元化趋势明显,被告呈现多元化趋势。通过细化分析后可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绝大多数为融资租赁机构,而被告的构成情形则较为复杂,这中间还包括自然人被告、法人被告、自然人法人混合被告,且被告通常为多人,除了实际承租人外,一般还包括担保人。同时,我们大家都认为,在此类攻守比悬殊之情况下,融资租赁业机构应更加重视自身法律意识提升,充分注重于自身涉诉风险防范和维权,积极树立知法、尊法、守法和用法的经营管理理念。
同时,根据上图律师代理率可视化分析图示,截止2018年12月31日,全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律师代理率仅为38.25%。我们再深入做多元化的分析后认为,其原因可能如下:1、出于诉讼成本考虑,部分融资租赁公司选择自行应诉或起诉;2、出于经营秘密或商业声誉等考虑,部分融资租赁公司不愿所涉纠纷被其他人所知晓,故而选择自行应诉或起诉;3、由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较其他一般常见民事纠纷而言更复杂,故在合同双方签订正式合同前均有完备健全的标准合同明确约定了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即使发生纠纷,大多数情况下均可以依照合同约定提出权利主张或抗辩事由。同时,当下融资租赁市场是提供融资方市场,大多数情况下,资金需求方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其对双方合同条款的包容度和接受度较高。加之,目前大多数知名融资租赁公司均配有相应的内部法律事务部门或专职工作人员,故部分融资租赁公司认为无须聘请律师均可以胜任此类案件诉讼工作。
从上图审理程序分类统计能得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当前的审理程序分布状况,其中一审案件有34463件,二审案件有3105件,再审案件有332件,执行案件有11986件,并能够推算出一审上诉率约为9.01%。
首先,通过对一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得知,当前条件下全部/部分支持的有19408件,占比为61.2%,且结案方式以判决结案为主;撤回起诉的有7634件,占比为24.07%;其他的有3465件,占比为10.92%。再通过对二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能够正常的看到,当前条件下维持原判的有1744件,占比为58.56%;撤回上诉的有581件,占比为19.51%;改判的有376件,占比为12.63%。由此可见,在一审支持率较高、一审上诉率较低、二审维持原判率较高、二审改判率较低以及律师代理率较低的综合情况下,如何重视、把握一审阶段将成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各方当事人必须积极面对和考虑的重要问题。【】
鉴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本身具备合约要式性、合同权利义务稳定性、融资对象广泛性、租赁对象多样性、融资高风险性及回报高收益性诸多特点,同时其又具备融资和融物的双重属性,故在司法实践中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被公认为复杂类别的纠纷。近年来,该类纠纷数量繁多的已决案件已为我们呈现了诸多裁判观点,但是由于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个案纠纷的裁判观点并不具备普遍代表性和约束力。我们大家都认为,通过汇总并归类这些裁判观点,一样能给予我们很多启迪和警示。
【案例1】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福建麦森儿童用品科技股份公司、威威猫(福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管辖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闽民终字第1454号]
【案例2】盘锦永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盘锦晟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辖终253号]
【案例3】周嘉萍与华胜天成(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民辖终23号]
【案例4】上诉人贾海华与被上诉人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民终5602号]
裁判观点:承租人基于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直接起诉出卖人,法院应当通知出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案例5】荣达租赁有限公司与中国轻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申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3386号]
裁判观点:出租人起诉承租人和出卖人,法院并非必须追加与案件有法律利害关系的租赁物实际使用人为第三人。
【案例6】薛井君与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徐富平、王世芹合同纠纷二审案[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5民终1308号]
裁判观点:出租人与承租人发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院可以(并非必须)追加与案件有法律利害关系的买卖合同项下出卖方为第三人。
【案例7】柳林县浩博煤焦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联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286号]
裁判观点:当事人之间仅有资金出借与返还关系,无法证明租赁物实际存在且已转移租赁物所有权的,融资租赁关系不成立。
【案例8】江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启东市南方润滑液压设备有限公司、南通惠港造船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苏商终字第0191号]
裁判观点:租赁物未实际交付,买卖关系不成立,法院认定双方的真实意思为借款而非融资租赁,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
【案例9】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李慧、李泥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案[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8民终611号]
裁判观点:制造商未取得涉案租赁物生产许可,租赁物被认定为不合格产品,承租人主张融资租赁合同无效,法院予以支持。
【案例10】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李超、陆爱红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终20号]
裁判观点:租赁物不能够实现涉案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承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法院予以支持。
【案例11】中水电北固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成都市裕邑丝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175号]
裁判观点:租赁物系非独立可分割物而没办法实现担保功能,但融资租赁合同成立。
【案例12】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山东鸿利化纤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案[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4民终2151号]
【案例13】国泰租赁公司与三威置业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二终字第109号]
裁判观点:租赁物无预售证而致所有权无法转移,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关系不成立。
【案例14】北车(天津)投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四川华通柠檬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津高民二初字第0040号]
【案例15】曲直、孙志财、曲艺与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204号]
【案例16】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公司与中铁第十九工程局、马成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申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1697号]
【案例17】中水电北固公司、裕邑丝绸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175号]
【案例18】谢亮新与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闽民申字第864号]
【案例19】诗仙太白酒业公司、两江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渝民终110号]
【案例20】赵学魁与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434号]
【案例21】苏适与哈尔滨市中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黑民终95号]
【案例22】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巴林左旗新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王汉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案[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04民终608号]
裁判观点:出租人延迟交付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承租人无法抵扣,违反合同的附随义务,承租人因此所受损失由出租人承担。
【案例23】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段新军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1民终1005号]
裁判观点:出租人未按合同约定购买车辆保险,租赁车辆发生事故后没办法进入保险赔偿程序,承租人所受损失由出租人承担。
【案例24】睢建设与新疆厦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且末分公司、新疆厦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厦门海翼融资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案[新疆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巴民一终字第00426号]
裁判观点:出租人及供应商未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出租人应退还承租人已付首付款和月租金,并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25】上诉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南省益阳市久久毛巾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湖南华一纺织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张胜、被上诉人张云贵、被上诉人曹白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0640号]
裁判观点: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出租人未进行催告直接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支付全部剩余租金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26】信达租赁公司与和田物资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商)初字第04420号]
【案例27】汇赢融资租赁公司与碳歌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6民终476号)]
【案例28】杨建宗与康富国际租赁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民终1682号]
【案例29】约翰迪尔融资租赁公司与董雨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2民终3618号]
裁判观点:出租人采用锁死等方式致使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没办法正常使用租赁物的,对于锁死期间的租金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30】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王向松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1民终8798号]
裁判观点:因租赁物质量问题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法院综合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的违约责任,对出租人诉请租金予以酌减。
【案例31】万瑞融资租赁公司与蓝山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初120号]
【案例32】孟庆银、日立建机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皖民申字138号]
【案例33】上诉人甲租赁公司、陈X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30号]
【案例34】合库金租赁公司与甬佳模具厂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终6312号]
【案例35】公信公司与骆少锋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徐商终字第00428号]
【案例36】利星行融资租赁公司与王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终1049号]
【案例37】永丰金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国昌天宇集团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彭国昌、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商初字第485号]
裁判观点:融资租赁纠纷非民间借贷纠纷,利息与罚息并用上限可超四倍贷款利率。
【案例38】联大亚太(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深圳华宏达印刷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终10693号]
裁判观点:出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主张超过年息24%的违约金、滞纳金或逾期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酌定调整为24%。。
【案例39】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张豪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案[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汴民终字第207号]
裁判观点:出租人提供的融资租赁合同为格式合同且未就违约条款对承租人尽到合理提示义务,法院依法对违约金进行调整。
【案例40】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任丘市华源化纤制品有限公司、杨玉桥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二终字第3号]
裁判观点:出租人同时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滞纳金超过其实际损失的,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案情结合公平原则相应酌减。
【案例41】小松工程机械公司与高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青民二终字第124号]
【案例42】金禾公司诉万丰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终5541号]
【案例43】东莞市顺发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与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终5664号]
裁判观点:出租人向承租人付款时扣除咨询服务费且未提供对应服务系规避法律的行为,咨询服务费应冲抵承租人应付款项。
【案例44】汤海涛与卡特彼勒融资租赁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民四商终字第162号]
【案例45】国泰公司与信达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民终130号]
【案例46】江海融资租赁公司与文汇重工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商终字第00404号]
【案例47】国泰租赁公司与信莱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1民初2152号]
【案例48】利星行融资租赁公司与智广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苏中商终字第00424号]
【案例49】河北创联融资租赁公司与王志卫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案[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4民终1789号]
【案例50】乐汇汽车服务公司诉同辉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终2153号]
【案例51】赖日胜诉洋马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终13859号]
【案例52】小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焦振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3民终7302号]
【案例53】富邦租赁公司与亚纳世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金民终字第635号]
裁判观点:售后回租模式下的出卖人无权处分租赁物,应审查出租人是否构成善意取得法定条件。
【案例54】威海商业银行天津分行诉远东国际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终605号]
【案例55】王富德与小松融资租赁公司、小松工程机械公司融资租赁合同二审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3民终8894号]
【案例56】侯国章、贾书苓等与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3民终3021号]
【案例57】高志刚等与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00757号]
裁判观点:未达到合同约定解除条件,承租人单方通知解除合同对出租人不生效。
【案例58】众信农村公司与江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商再终字第5号]
【案例59】振华工程公司与深圳市元亨投资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商终字第563号]
裁判观点:承租人破产清算,出租人未取回租赁物不影响其要求承租人清偿租金。
【案例60】仲信国际租赁公司与泗洪光发彩印包装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案[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宿中商终字第0212号]
裁判观点:合同因承租人破产而解除,出租人取回后可就欠付租金申报破产债权。
【案例61】金鼎租赁有限公司与山东常林机械集团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1民初2148号]
裁判观点:出租人已形式审查,保证方不得以未经股东会决议为由主张担保无效。
【案例62】马成龙、中铁第十九工程局道路桥梁工程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湘高法民一终字第354号]
【案例63】北京坤宇圣世公司诉中方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商)初字第7603号]
【案例64】中恒国际与彭明亮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案[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汉中民终字第00699号]
裁判观点:出租人有权没收保证金的约定违反了保证金的法律属性,出租人在诉请中主张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65】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浙江嘉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案[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3民终947号]
裁判观点:格式合同中,承租人与出租人同时约定保证金予以抵扣和保证金予以没收的,法院对没收保证金的主张不予支持。
【案例66】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丁鹏、李立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案[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1民终7988号]
裁判观点: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未就保证金抵扣顺序进行明确约定的,法院认定保证金先予抵扣欠付租金。
【案例67】欧力士融资租赁公司与福昌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终196号]
【案例68】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白山、高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1民终727号]
裁判观点:融资租赁业务中,对保证金的扣除时间首先应依据合同约定进行确定,在约定不明时应自合同解除之日进行抵扣。
【案例69】长城国兴金融租赁公司与唐山蓝猫饮品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新疆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6)新民初38号]
裁判观点:合同同时约定租赁保证金和罚息,承租人违约的,出租人可一并主张。
【案例70】国泰租赁有限公司与山东鑫海投资有限公司、山东鑫海担保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二终字第109号]
【案例71】西安航空机电公司与中航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合同二审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131号]
【案例72】民生金融租赁公司与溧阳昌兴钢铁公司、江苏申特钢铁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津民初49号]
【案例73】天光雷诺汽车公司与山重融资租赁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05777号]
【案例74】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李超、陆爱红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终20号]
裁判观点:出租人主张婚姻存续期间的融资租赁债务由承租人配偶(非融资租赁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75】常熟市众望经纬编织造有限公司与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江苏博欧伦家纺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苏中商终字第01401号]
裁判观点:承租人支付大部分租金后无力支付剩余租金,而返还的租赁物价值高于剩余租金,承租人可要求出租人返还差价。
【案例76】常熟市众望经纬编织造有限公司与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江苏博欧伦家纺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苏中商终字第01401号]
裁判观点:出租人未能有效举证租赁物的剩余价值且未及时选择司法鉴证方法及鉴证基准日的,则应以司法鉴证的价格为准。
【案例77】中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付海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案[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6民终2109号]
裁判观点:融资租赁合同已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留购价格且该价格较低的,法院可以剩余租赁期租金来认定租赁物残值。
【案例78】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与十堰恒信工贸有限公司、周明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2民终383号]
裁判观点:融资租赁合同未明确约定律师费的具体计算标准,对于出租人主张的律师费金额,法院可根据详细情况酌情调整。
【案例79】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广西玉通新建材有限公司、刘贤兴、陈庄梓、罗美凤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案[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2民终3248号]
裁判观点: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律师费应从保证金或其他款项中扣除的,出租人诉请律师费应从已收取的该等款项中先予扣除。
近年来,宏观经济发展形势和国内产业政策,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受理数量上的传导作用较为显著。尤其是2017年以来,受国内产业体系调整、基本的建设需求放缓的影响,相关实体经济产业易出现波动,进而会对承租人的正常经营和偿付能力产生较大影响,从而引发大量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随国家经济结构的调整和落后产能的逐步淘汰,相关实体经济产业所受影响将会促进加剧。受此影响,预计未来一段时期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诉讼案件量总体上仍可能呈上涨的趋势。为此,我们通过分析数据并汇总整理典型案件裁判观点,希望可以为融资租赁公司运营中“防微杜渐”和处理已然纠纷“旗开得胜”提供参考。
廖毅律师:2010年6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获得双学士学位,现任广西嘉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就职于法院系统多年,有着非常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其工作作风踏实严谨,待人坦诚豁达,长期致力于法律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同时凭借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并积累了良好的执业口碑。
擅长处理:刑事辩护、房地产开发、企业法律顾问、合同争议解决、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各类司法问题大数据分析与运用